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二章 登记和捐献第十六条有效遗体捐献实施前,捐献执行人应当按照捐献意愿及时通知红十字会,并协助办理捐献有关事项;红十字会应当通知遗体接受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派出工作人员见证遗体捐献全过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