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二章 登记和捐献第十五条有效捐献执行人由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也可以指定其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福利机构等担任。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捐献意愿的,捐献执行人由其近亲属共同指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