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