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和实施法律援助活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