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