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的工作人员,既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证明又不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