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和阻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