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