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