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按时到庭进行诉讼活动。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当事人财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