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按时到庭进行诉讼活动。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当事人财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