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