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将当事人的有关案件材料转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