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自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之日起五日内,将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及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函告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