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通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通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通信设施,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