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为通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城镇规划中确定入地路由的,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通信线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