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有权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举报,收到控告、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有关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身份。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