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四条已废止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