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三条已废止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