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依法实行政务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

(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四)推进政务信息化,加强网上审批、网上招标平台建设;

(五)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购销、土地转让、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集中监管;

(六)加强财政管理,严格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及时纠正财政违法违纪行为;

(七)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职务任免、职务升降等规定;

(九)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