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审计机关依据审计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公开审计结果;(二)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三)对发现的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的对策和建议并督促整改;(四)指导其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