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公开审计结果;

(二)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对发现的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的对策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四)指导其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