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一条已废止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一)依法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等情况进行监察,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二)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开展廉政法制教育;(三)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