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等情况进行监察,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二)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建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