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条已废止审判机关依据审判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一)通过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警示作用;(二)结合案件审理情况,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