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监督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通过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发挥特殊预防作用;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发案原因以及职务犯罪发展变化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三)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和防范建议,开展个案预防、类案预防和系统预防;

(四)针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预防;

(五)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依照规定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