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在下列地区禁止猎捕或进行妨害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活动:

(一)省级禁猎区:玛多县扎陵湖、鄂陵湖、托索湖,玛沁县阿尼玛卿山,班玛县玛柯河、多柯河林区;

(二)州级禁猎区:久治县年宝页什则山,玛沁县洋玉、切木曲、德柯河林区。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及调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

自治州境内禁猎区的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委托禁猎区所在地基层保护管理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