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发现律师在执行职务中有违法乱纪行为时,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举报。律师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乱纪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律师执照、取消律师资格等行政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