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对干涉、刁难、打击、迫害律师的人员,由其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