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接受业务,并根据律师的实际情况统一分配,保证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保证承办业务所需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职务。承办律师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所收取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