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接受业务,并根据律师的实际情况统一分配,保证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保证承办业务所需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职务。

承办律师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所收取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