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律师参加诉讼,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三日内向合议庭提交辩护词或代理词。有特殊情况的,合议庭可以要求承办律师提前提交;承办律师经合议庭许可可以推迟提交。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在合议庭合议前向合议庭提交辩护词或代理词。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应将辩护词副本同时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