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刑事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

经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同意,律师可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会见时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通信须经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转交。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应当教育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可以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律师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不得妨碍侦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