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内河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放污水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有关设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