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与监测工作,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研究工作等;

(二)城市建设、城市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等;

(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交通、旅游等行政部门负责所属的车站、机场、码头、宾馆、旅游景点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行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舆论监督;

(六)其他行政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组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街道爱卫会负责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