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不认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单位,县级以上爱卫会可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予以公开批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