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严格控制烟草广告,广告审批部门应依法从严掌握。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未成年人吸烟。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医疗卫生工作场所应禁止吸烟。医疗卫生人员要积极劝阻吸烟,推广戒烟方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