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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对批准饲养的,应依法严格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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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