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按期达到创建目标。

城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按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建设标准,制订建设规划,完善卫生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卫生水平,达到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各项指标要求。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