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按期达到创建目标。城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按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建设标准,制订建设规划,完善卫生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卫生水平,达到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各项指标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