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地上有林木的,责令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