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连续两年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