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退耕还林种植的林木,在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