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第五章 林业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严格控制林地改为非林地。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