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在农户房前屋后和承包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上栽植的林木,采伐不实行限额管理,可以自主采伐。单位、个人在依法使用的非林地上栽植的商品林,采伐不实行限额管理,可以自主采伐。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