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条已废止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