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