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一)水土流失严重的;(二)沙化、盐碱化严重的;(三)环境污染严重的;(四)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下的;(五)河流两侧、湖库周围陡坡上的。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