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依照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