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七条已废止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林业生产的,经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荒山、荒地、荒坡、荒滩进行植树造林,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