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加强对幼林的抚育和管护,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的植树造林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