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四条已废止义务植树实行属地管理,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