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三条已废止植树造林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植树造林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等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植树造林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应当按时完成。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