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八条有效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可以由集体、个人承包或者租赁经营,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经营,或者引进外资开发经营。对投资利用荒水、荒滩和低洼荒地发展水产养殖业的,坚持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后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期50年不变,允许依法转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