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一)非机动渔船未取得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机动渔船未取得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